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8月5日11时许,赵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清水路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新村路段时,与沿此路段同向行驶赵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小型汽车驾驶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8月6日23时许,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通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路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左侧机动车道直行至路口的张某骑行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之规定。
8月12日21时许,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交叉路口,在通过路口过程中与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杨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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