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南海区的建筑工程(部分)、二次装修(部分)、室内给排水安装、电安装、弱电工程、通风空调、游泳池及设备、运动场、围墙、门卫,道路、室外给排水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
3、总包方某建筑公司在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前已收取洪某、洪某1支付的保证金700万元。
1、某建筑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洪某、洪某1支付工程款46630205.9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2、某建筑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洪某、洪某1返还工程保证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某建筑公司在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前已收取洪某、洪某1支付的保证金,足见某建筑公司对洪某、洪某1的挂靠行为知情,即某建筑公司实际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洪某、洪某1,某建筑公司与洪某、洪某1是涉案《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实际履行相对方,二者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因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某建筑公司应向洪某、洪某1返还保证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因原告洪某、洪某1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尚未结算,依洪某、洪某1申请委托鉴定公司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应为232045302.78元,扣除某建筑公司已向洪某、洪某1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23043980.5元,剩余未付工程款数额为46630205.91元,某建筑公司应向洪某、洪某1支付该款项及相应逾期利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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